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全面提升高等教育服务国家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能力,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高校学科专业设置机制
(一)改革学位授权审核机制。推动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引导高校撤销一批教育质量低的学科或专业学位授权点,增列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学科或专业学位授权点,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审批学士学位授权单位及专业,学士学位授权高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由学校先行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复核。编制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权点立项建设总体规划,制定新增学位授权点申报指南,为全省高校获批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增列授权点提供支持。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要求,组织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和博士学位授权初审。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高校,新增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可不再要求培养年限。加强监管,按照学位授权准入标准,强化专家评审环节,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对不按照标准和程序办理、不能保证质量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由学校提出动态调整,不调整或经整改无法达到要求者,撤销其学位授权。
(二)加强高校本科专业设置宏观调控。除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外,高校自主设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内的专业,报教育部备案。对高校申请设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所列专业及尚未列入该目录的新专业,省教育厅负责汇总上报教育部进行备案(审批),不再进行初审。支持高校以优势资源办优势专业,鼓励高校探索按大类招生,保证专业办学水平和质量。引导高校面向经济社会主战场,面向产业链、创新链,增设并大力发展社会短缺或市场需求量较大的相关专业,鼓励高校优先设置政府鼓励支持新兴产业的相关专业。完善本科专业综合评价机制,鼓励有条件的高校聘请国际高水平专家评估学科专业,推动高校积极申报国际国内专业认证/评估,促进高校主动调整现有专业,优胜劣汰。
(三)改进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除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外,高职院校可根据本校实际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需求,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划要求,自主设置《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目录》内的专业,无须备案或审批,但专业方向名称不能与专业目录中已有专业名称相同,不能涉及国家控制专业对应的相关行业。招生录取和人才培养一致的专业方向可在学历证书中注明。建立专业设置预警机制,加强专业建设信息服务,完善高职高专院校招生、毕业生就业与专业设置联动机制。开展专业设置抽查。探索专业认证,出台认证标准。对存在人才培养定位不清、办学条件不充足、教学管理不规范、就业率过低、人才培养质量不高等情况的,责令有关高校限期整改或暂停招生。
二、改革高校编制及岗位管理制度
(四)积极探索实行高校人员总量管理。扩大高校用人管理自主权。按照省编委《关于省属高校机构编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赣编发〔2016〕5号)精神,积极推进编制备案制试点。条件成熟后,适时扩大试点高校范围。加大高校人员补充力度,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充实科研力量。高校在人员总量管理工作中,要切实履行廉政纪律,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的,机构编制、高校主管部门将对高校相关负责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五)高校依法自主开展岗位设置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各高校办学特点,分类型核准高校岗位结构比例。高校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人员总量内组织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并主动公开、接受监督。岗位设置方案应包括岗位总量和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类岗位的名称、数量、结构比例、职责任务、工作标准、任职条件等。高校要建立完善与各类岗位职责相适应的考核体系,实施相应的考核评价办法;加快建立竞争择优的岗位动态聘用机制,实现岗位能上能下;建立人员退出机制,对不能履行职责的人员予以调整或依法解聘。对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单位可为其申请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
(六)高校自主设置内设机构。鼓励高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开展内设机构取消行政级别的试点,探索逐步去行政化,自主设置教学、教辅、科研机构,不确定级别,不核定领导职数;党政管理机构在限额内精干高效设置,工会、团委等群团机构按章程设置。允许高校根据其规模、历史沿革和现有实际,保留或逐步减少党政管理机构个数;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支持高校建立专业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创建大学科技园。保障高校内设机构人员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发挥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三、改善高校进人用人环境
(七)优化高校进人环境。进一步简化高校招聘高层次人才程序,高校根据事业发展、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需要,按照围绕主业、突出重点、支持创新的原则,自主公开招聘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博士学历的高层次人才,政府各有关部门不统一组织高校人员聘用考试。高校可以设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才、科技人才、高技能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兼职。完善高校人才引进配套服务机制,高校享有所在地人才引进优惠政策。地方政府和高校积极帮助引进人才解决好住房、医疗、配偶工作、子女入学等方面问题,解除人才后顾之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研究出台进一步规范省内高校人才有序流动的相关规定。
(八)完善高校用人管理。高校根据其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自主做好人员聘后管理。对总量内人员,高校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强化聘用合同管理,突出聘期考核,推行竞聘上岗。在人员总量外,高校可自主灵活用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履行合同,规范实施管理,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高校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自主制订教师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办法和离岗创业办法。高校专业技术人员经批准离岗创业的,3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待遇;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岗位安排工作。出台激励措施,鼓励公办高校与民办高校教师的合作与交流,支持民办高校人才队伍建设。
四、改进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机制
(九)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突出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由学校自主组织职称评审、自主评价、按岗聘用,政府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尚不具备独立评审能力的高校,可以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社会化评审等方式。高校自主制订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在校内公示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支持有条件的本科高校开展非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
(十)改进教师职称评审方法。高校要将师德表现作为评聘的首要条件,对有师德禁止行为的,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建立以“代表性成果”和实际贡献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标准,按照教学为主、科研为主、教学科研并重、社会服务与推广等不同类型,建立分类评价标准,提高教学业绩在评聘中的比重。对特殊人才通过特殊方式进行评价。高校要在岗位结构比例内,结合岗位聘用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十一)加强职称评审制度建设及监管。高校要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坚持评委随机抽取制度。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明确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建立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要加强监管,建立职称评审巡查、随机抽查、复查、倒查、投诉等制度,完善评审过程监督管理和服务。对因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高校,给予警告、责令整改直至收回评审权。
五、健全符合中国特色现代大学特点的薪酬分配制度
(十二)支持高校推进内部薪酬分配改革。支持高校建立健全有利于提高竞争力的内部分配机制,实行符合高校特点和发展要求的内部分配政策,制定以实际贡献为评价标准的收入分配激励办法,突出业绩导向,合理调节单位内部不同类别人员的收入分配关系。
(十三)加强高校绩效工资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对高校予以适当倾斜。高校可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确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重点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对高层次人才可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
六、完善和加强高校经费使用管理
(十四)改进高校经费使用管理。调整我省普通本科高校财政拨款政策,对省属普通本科高校,按照教育事业统计中的在校学生人数和生均拨款水平不低于1.2万元予以保障,从2015年起直接列入各高校部门预算,由高校结合自身发展,依法依规自主安排和管理,统筹用于人员经费、运行经费以及学科和专业建设、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各设区市高校运行保障综合定额经费生均标准,在不低于《关于进一步提高普通本科高校生均拨款水平的通知》(赣财教〔2011〕160号)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比照省属高校做法确定。省属公办高职院校生均拨款标准2017年达到1.2万元。进一步扩大高校项目资金统筹使用权,通过改进项目管理方式、完善资金管理办法、采取额度管理和自主调整等措施,由高校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在不改变项目资金用途的前提下,自主统筹使用项目资金。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十五)进一步完善高校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进一步完善高校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划分,逐步扩大财政授权支付范围,进一步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简化用款计划编报内容,逐步实现用款计划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项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和款级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编报,切实减轻高校工作量。
(十六)扩大高校资产处置权限。高校享有与主管部门同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依规自主处置资产。对已达使用年限、应淘汰报废的其他资产,由高校自主处置;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并全额安排给学校使用。高校处置资产报主管部门备案。高校要建立健全校内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适当提高资产处置的备案和报批标准。税务部门要执行好各项涉及高校的税收优惠政策。高校要进一步提高预算编制水平,滚动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加快财政预算执行进度,管好用好各项经费和资产,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高校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高校应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公开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开展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同步审计,建立任前告知和任中审计制度,严格离任审计。
(十七)改革省属高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进一步下放政府采购权限,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简化省属高校科研仪器设备预算调整流程,除部门预算需调整的情形外,对省属高校科研仪器设备预算执行中预算支出总金额不变,但需要单独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类别或金额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备案。对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各省属高校应在申报进口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计划之前,将纸质备案资料提交省财政厅备案,并通过江西省政府采购网计划管理系统将电子备案资料以上传附件的形式进行网上备案。简化科研仪器设备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对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省属高校可根据项目适用情形,依法依规确定采购方式。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除单一来源外),由省属高校向省财政厅直接提交变更申请,省财政厅将予以优先审批。省属高校可依法依规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选定合适评审专家的,可在政府采购专家库外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
(十八)推进有特色高水平大学和一流学科专业建设。根据《江西省有特色高水平大学和一流学科专业实施方案》、《江西省有特色高水平大学和一流学科专业建设实施办法(暂行)》、《江西省有特色高水平大学和一流学科专业建设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等文件精神,支持有特色高水平大学和一流学科专业建设。对立项建设的特色高水平大学和一流学科专业,根据规划分年度拨付支持经费;同时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高校财务自主权和统筹安排经费的能力,用于人才队伍建设(含人才引进和现有人员培养)的经费可占财政资金总额的50%。
七、完善高校内部治理
(十九)加强党对高校的领导。高校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校党委对本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对本校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强化班子成员“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切实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强化院(系)党的领导,进一步发挥院(系)党委(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优化组织设置,选优配强基层党支部书记,实施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育工程,开展“三联三创”“五星创评”,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做好“党建+”工作,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注重政治合格,持续培养,端正师生入党动机,严把党员入口关。坚持和完善省领导联系高校制度。坚持和完善民办高校党委书记(督导专员)选派制度,加强对民办高校党建工作指导,加强民办高校基层党务干部培训,推动民办高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二十)加强制度建设。高校要依法依章程行使自主权,强化章程在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方面的基础作用,不断完善现代大学制度。高校要持续开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习宣传活动。完善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对工作中的失职失责行为严格问责。高校要按照“放管服”改革的工作要求,从整体设计和顶层设计两个方面组织清理、修订、完善学校的基本规章制度和具体管理规定,包括建立高校内部控制制度、与办学自主权相对应的监管制度,明确学校组织机构、职责范围、运行机制等,明晰学校与二级教学单位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完善二级教学单位的管理体制、规章制度和治理结构。
(二十一)完善民主管理和学术治理。进一步健全高校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切实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推动学术事务去行政化,实现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相对分离,保障学术委员会按章程相对独立行使职权,充分发挥高校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发展、学术评价等事项中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评价体系和评价标准,突出同行专家在科研评价中的主导地位,确立科学的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制定完善高校科研诚信建设制度与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及处理办法,定期向社会公布学风建设年度报告,公开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结果。优化高校科研管理环境,实行有利于开放、协同、高效创新的现代科研管理制度。推广以项目负责人制为核心的科研团队组织模式,依法赋予创新领军人才重大人财物支配权和技术路线决策权。
(二十二)强化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的情况外,高校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高校教学评估、专业评估、就业质量报告等要主动公开,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增强信息公开实效。
八、强化监管优化服务
(二十三)改进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完善以省政府为主管理高等教育的体制,完善省部(行业)、省市共建高等学校的管理模式,对设区市公办普通本科高校逐步上划省管。创新政府管理方式,综合运用立法、拨款、规划、监测评估、信息服务、政策指导、资源配置等手段进行管理,减少行政干预。加强专业建设信息服务,公布紧缺专业和就业率较低专业名单。举办高等院校的部门(行业)要改进管理、创新方式、优化服务。稳妥推进高校校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企业等社会事业改革试点。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在高等教育公共治理中的作用。
(二十四)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和管理方式,支持高校适应创新发展需要,推进治理结构改革,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各有关部门制定下放权限事项的监管办法,实行全程动态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通过完善信用机制、“双随机”抽查、行政执法、督导、巡察、第三方评估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高校制定承接权力事项的具体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并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未制定的,不得承接相关事项。
(二十五)优化教学科研人员出访管理。教学科研人员出国执行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单位与个人的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学术交流合作年度计划不列入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其经费预算管理执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先行审核制度, 相关经费由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纳入省公务消费网络监管平台。有关部门要在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上给予更多倾斜政策支持,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缩短办理时限;适当加大对具有领导和技术职称双重身份的教学、科研人员因公出访计划的支持力度。针对高校厅级以下教学科研人员的学术交流合作,可参照因公出国相关规定进行监管,由各高校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教学科研人员持普通护照出国执行公务,高校应根据《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外侨办等五部门< 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字〔2017〕10号)有关精神,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二十六)精简教育基建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在学校基建项目审批过程中,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教育厅初审后报审批部门审批;项目的初步设计由省教育厅转报审批部门审批。对在学校自有土地红线范围内建设,国家规划已明确具体规模及投资的项目,可直接报审批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落实学校使用非预算管理资金建设的项目实行核准、备案制。
(二十七)加强协调与指导。各地各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加强协调,相互配合,整体推进。要引导高校合理定位,办出特色,防止“同质化”。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制定落实改革事项的有关配套文件。要合理确定若干高校开展人员总量、职称、薪酬等方面改革的试点,探索完善实施办法。高校要研究制定学校实施细则,向院系放权、向研发团队和高层次人才放权,同步推进,形成改革合力。
(二十八)营造良好改革环境。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清理检查评比事项,精简、整合重复度高、关联性强的评审、评估、评价和检查事项,统筹常规性、临时性检查。要进一步简化优化服务流程,精简和规范办事程序,缩短办理时限,改进服务质量。依托“互联网+”,积极推动高校公共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提高办事效率。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修改或废止影响高校发展和教学科研人员积极性的、不合时宜的政策文件,保持改革政策协调一致。协调推进高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优化校园环境。做好改革的总结推广和宣传引导工作,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工作部署及本实施意见有关要求,配套制定细化落实办法。各高校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及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向院系放权,向研发团队和领军人物放权,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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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 | 江西省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厅 |
2017年12月29日
江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