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当前位置: 首页 / 工作动态 / 行业动态 / 正文

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08 浏览量:


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南昌市、赣州市、宜春市、瑞金市、共青城市、赣江新区行政审批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建质规9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和主体责任履职报告制

(一)积极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按照层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由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工程项目负责人,作出安全生产公开承诺。一是市、县(区)住建部门督促本地注册的施工企业,每年1月31日前向当地住建部门报送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签署的《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承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度、规范,并在注册地住建部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二是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工程项目开工时,督促项目负责人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送由项目负责人书面签署的《项目安全生产承诺书》,承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度、规范,并与“一图一牌三清单”一并在工程项目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开。

(二)积极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职报告制。按照省安委会印发《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履职报告与检查暂行办法》(赣安〔2018〕40号)要求,各级住建部门督促本地注册的施工企业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职报告和专项报告制度,于每年1月31日前通过“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栏目报告上一年度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同时将履职报告交注册地住建部门存档。具体要求按照省住建厅安委会《转发省安委会印发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履职报告与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建安委〔2019〕12号)执行。

二、 加强沟通协调,及时报送安全事故信息

(一)各地要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逐级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住建、应急部门报送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信息。

(二)各级住建、应急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沟通、联系,互通相关事故信息。各地住建部门要主动协调当地应急部门,取得事故综合统计直报系统账号,方便查询,及时掌握当地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信息情况住建部门应在收到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报告后第一时间通报同级应急部门;应急部门收到建筑施工行业事故报告后,应第一时间告知同级住建部门,以便共同研判事故,准确判定事类型等具体信息。

(三)各地依照法定权限组织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调查时,应急管理、住建部门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进行。事故调查结束后,应第一时间公布事故调查报告。

三、加大事故处罚力度,建立联动惩戒机制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发生后,属地住建部门要及时查明事故和参建各方基本情况,严格按照“意见”要求,加强与当地应急部门配合,依法依规联动惩戒和处理。

(一)对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人员,属地住建部门要在采取限制、暂扣、吊销从业资格等措施的同时,要强化责任人员失信惩戒,将责任人员纳入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二)对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属地住建部门要在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并限期整改的同时按规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鉴于我省已实行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各地履行行政处罚程序后,可向省住建厅提出申请,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扣证工作。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