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交通大学基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基本建设管理,保证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江西省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大型基建项目以及造价超过一万元的零小维修工程项目。
第二章 项目的提出与决策
第三条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的近期计划及中长期规划、教育设施资源现状、国家相关标准和实际使用需求等情况,经充分调研,并对建设项目的功能、建设规模、基础设施需求等各方面进行科学论证后,提出大型基建项目。
第四条 零小维修工程项目一般由基础设施的使用、管理等相关部门提出。
第五条 造价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和追加预算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六条 造价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项目和追加预算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 造价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校长审批。
第八条 造价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三章 设计与报批
第九条 大型基建项目以及有特殊需求的零小维修工程项目一般由我校规划设计研究院设计,但特殊情况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校外单位进行设计。
第十条 大型基建项目设计必须严格按照学校确定的建设和投资规模执行,设计方案需经校领导、相关部门、专家审定。
第十一条大型基建项目应根据国家和江西省有关规定,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立项批复以及初步设计审批,并严格按批准内容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二条 委托具有资质的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 按规定办理规划、消防等审批。
第四章 招标与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和江西省的有关规定,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采购进行招标,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造价5万元以上的项目通过政府采购或省招标办的招标方式确定单位,但经批准由学校自行组织采购的,一般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单位。
第十六条 造价5万元以下的项目一般由基建处确定单位。
第十七条 学校与中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订立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规范建设工程中的行为。
第十八条严格管理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的合同,检查各项合同约定条款执行情况,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认真检查合同的履约情况。
第五章 工程施工与质量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严格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面执行建筑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实行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根据工程建设进度,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普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主动接受政府质量和安全监督等行政部门对工程项目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和监督中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或隐患,限期施工及有关单位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 签证须填写签证审批表,并按如下权限审批:
1、一次签证造价在一万元以下的,由基建处分管领导、甲方代表签字审批。
2、一次签证造价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由基建处处长、分管领导、甲方代表签字审批。
3、一次签证造价在五万元以上,按项目的决策立项权限办理审批。
第二十二条 设计变更一般由设计单位提出,须填写设计变更审批表,按签证审批权限审批。
第二十三条因增加工程内容或改变方案,建筑材料单价无确定依据时,应进行市场询价,每次参加询价的我校人员不少于三人。建筑材料总价一万元以下的,由基建处自行组织实施;总价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由基建处、监审处共同组织实施;总价五万元以上,由基建处、监审处、计财处共同组织实施。重要材料询价校规划设计院参加。
第六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四条严格履行竣工验收程序。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当在完成批准的所有建设内容和工程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具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材料,具备验收条件后进行。
第二十五条大型基建项目验收应组织相关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与建设管理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及时与施工及有关单位签署工程保修书。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六条 零小维修工程项目的验收按如下方式:
1、造价五万元以下项目由基建处自行组织验收,使用和管理部门参加。
2、造价五万元以上项目由基建处组织,监审处、计财处、使用和管理部门、校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参加。
第二十七条 工程验收不合格,由基建处向施工单位发书面通知,限期整改,整改后重新复验,直至验收合格。无工程验收合格报告,不办理决算。
第二十八条 工程保修到期前,基建处组织施工单位进行回访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或隐患,限期施工单位整改。
第七章 决算审核、审计
第二十九条 大型基建项目的决算审核、审计须具备资料:
1、招标文件、控制价;
2、投标文件和投标预算书;
3、中标通知书;
4、施工合同;
5、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资料;
6、签证审批表、设计变更通知单和审批表;
7、验收报告;
8、决算书。
第三十条 零小维修工程项目的决算审核、审计须具备资料:
1、立项材料;
2、施工合同;
3、验收报告;
4、决算书。
第三十一条 甲方代表对施工单位的决算进行初审,决算人员进行二审,并经基建处分管领导确认。
第三十二条 监审处依据国家和江西省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相关管理规定组织决算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未经审计的项目不得办理结算。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华东交通大学基建管理规定》(华交基建〔2006〕293号)、《华东交通大学基建管理补充规定》(华交基建〔2009〕164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