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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前置条件审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08 浏览量:

  •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前置条件审查的通知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省农垦建管站,南昌铁路建管站: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解决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问题,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前置条件审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标人不得拒绝符合资格要求的临时建造师(临时建造师注册证书在有效期内)参加工程投标。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装配式建筑、生态环境治理等特殊专业工程领域招标监管过程中,如发现存在潜在投标人数量较少导致竞争不足的,为培育新企业,增强行业竞争环境,招标人依法可以允许具备相应行业资质的企业与具备该资质且业绩优秀竞争力强的企业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实体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得限制民营企业参与招投标活动;不得对民营企业与国有建筑企业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不得对企业类型、注册地等变相设置市场准入条件;不得拒绝民营企业采用银行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资金负担。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企业类型、企业注册地、要求企业设立分公司等要求变相设置的准入条件或设置不合理评分项,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建设项目投标。

        五、招标人不得抬高投标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参与招投标活动;不得将特定区域、特定行业的信用评价或业绩作为投标的加分条件,变相限制、排斥市场主体参与公平竞争。招标文件存在以上问题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标文件备案中应予以纠正。

        六、已建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的管理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投标企业纳入本地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6月21日